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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教练太凶,游泳教练憋气练习时意外溺水身亡

tamoadmin 2024-06-16 人已围观

简介1.意外溺水死亡赔偿标准2.6岁男童游泳课上溺亡,曾挣扎10分钟被无视,教练该不该承担责任?3.四川一男童学游泳时不幸溺亡,涉事泳池将面临什么处罚?在游泳池发生溺亡事故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如果游泳池提供服务存在缺陷,对溺水死亡存在过错的,应对损害的发生承担责任;如果溺亡人一方本身也存在过错的,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处理此类案件,主要涉及以下3个问题:一、游泳池一方在主观上是否存有过错及其责任承担

1.意外溺水死亡赔偿标准

2.6岁男童游泳课上溺亡,曾挣扎10分钟被无视,教练该不该承担责任?

3.四川一男童学游泳时不幸溺亡,涉事泳池将面临什么处罚?

游泳教练太凶,游泳教练憋气练习时意外溺水身亡

在游泳池发生溺亡事故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如果游泳池提供服务存在缺陷,对溺水死亡存在过错的,应对损害的发生承担责任;如果溺亡人一方本身也存在过错的,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处理此类案件,主要涉及以下3个问题:

一、游泳池一方在主观上是否存有过错及其责任承担问题。

公共游泳场馆系人身危险多发区,国家有关管理机关颁布有相关的强制性经营、管理规章,对救生人员实施特殊许可证制度。被告必须取得游泳场馆营业许可证,并配备一定的救生人员和器械。

如果其在提供服务中存有疏忽管理的过错:比如,在游泳池的深、浅水区之间应当有标识及警告标志,特别是当游泳者进入深水区时,应当对游泳者游泳技能进行查验审核,以保障游泳者的安全;配备的救生员应当取得游泳救护人员上岗证等。如果在发生溺水时未能及时发现,未尽到救生员的注意义务。可以认定游泳池一方提供的消费服务中有瑕疵,应对溺水死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二、死者及其随行人员是否有过错的问题。

我国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死者,年事已高或身体有病,或在其未拥有经过专业化测试取得的深水游泳合格证的情况下,到具有高度危险的游泳池游泳,本应格外谨慎小心,这是其本身的注意义务。如果其违反游泳池管理规定,擅自决定进入深水区游泳,以致溺水死亡。如果其同行的随行人员没有尽到照顾义务,死者本人有责任,其随行人员也存在着疏于有效的帮助和监管的过错,因此,对损害结果,死者及其随行人员也应自行承担一定的责任。

三、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问题。

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在依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的相关规定,确认了赔偿责任和承担者后,在计算具体赔偿数额时,一方面要根据民法理论中的“填平原则”,判令侵权者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予以补偿;另一方面还要严格审核证据,减除原告方不合理或人为扩大的经济损失。对于合理的开支费用,应由双方按过错责任的比例予以承担;属于人为扩大的经济损失以及不合理的费用,理应由死者方自行承担。

意外溺水死亡赔偿标准

1、游泳技术不佳:这是发生淹溺较多的情况。就像有句话说的“淹死的都是会水的”说的就是这种情况。会游泳不等于不会淹死。许多人刚刚学会游泳,对水性不是很了解,也不会踩水。在游泳的过程中还不能处理突发状况。过分的自信会造成溺水。因此

建议刚刚学会游泳的人,要选择有救生员的泳池游泳,了解水域深度并且下水前提醒救生员注意对自己的看护,别嫌丢人,命可是自己的。

2、身体因素:晕厥、心脏病等失去意识的突发疾病造成淹溺。这种情况不仅限于老人和身体状况不佳的人群。

3、再有就是发生意外,例如头部受到撞击,身体被物体缠绕,呛水造成喉痉挛等意外情况发生淹溺。避免在未知水域游泳,不在游泳时嬉戏打闹,不做危险动作,不随意跳水。不给自己和他人造成危险。

6岁男童游泳课上溺亡,曾挣扎10分钟被无视,教练该不该承担责任?

如果没有侵害人,是自己意外死亡的,除了保险赔偿外,原则上没有赔偿。如果有侵害人的,受害人死亡的, 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案例

少年李*军在游泳馆游泳时不幸溺水身亡,李*军监护人李某夫妇起诉要求游泳馆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八十多万元。游泳馆认为,游泳本身就是风险运动,被告设施和人员齐备,制度健全,在场馆内各处都张贴了警示标志牌、游泳注意事项等,尽到了提示告知义务,且李某夫妇对李*军负有监护责任。

律师分析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游泳属于高风险的体育项目,游泳馆不仅应该设置警示标志、管理制度,更应有相应措施保护游泳者的安全。李*军及同伴作为未成年人进入游泳馆,游泳馆没有严格执行未成年人应由监护人陪

四川一男童学游泳时不幸溺亡,涉事泳池将面临什么处罚?

当然有责任!孩子交了学费来学游泳,下课之后教练没有将孩子安然无恙的带出来交到孩子妈妈手里,反而直接去接下一批孩子,导致孩子进入深水池最终溺亡,这事教练怎么可能没责任?

6岁男童游泳课溺亡,家长曾4次想进去接孩子被阻

近日,发生在游泳课上的一起溺亡事件向家长们敲醒了警钟。一名6岁男童在游泳课下课后因教练未将其及时送出,误入深水池,挣扎十分钟后不幸溺亡。而在此过程中,其在外等待的家长曾四次想要进入游泳馆内却被工作人员阻拦。孩子的死让家长濒临崩溃,而这件事的定责也成了网友们争议的核心。

在我看来,教练担责其实并没有什么争议,不仅教练,游泳课所属的机构也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总结起来有以下三点:?

1.首先,游泳馆内不允许家长进入,那么也就是说,教练或者游泳馆的工作人员有义务将孩子带离场内,这是毋庸置疑的,六岁的孩子你要求他自己出馆本身就是一种很扯淡的行为。那么基于这个设定,教练和馆内工作人员没有第一时间将孩子送出去,此为失责。

2.其次,在监控中显示,孩子曾在水中挣扎了10分钟,而距离其不远处,教练在岸上正在教第二批孩子,场内并没有工作人员看到挣扎的孩子。换句话说,游泳馆内的安保和救援工作非常的差劲,孩子挣扎都没人看到,这同样是游泳馆和教练的失责。?

3.再次,游泳馆在孩子没有出来的情况下,多次阻拦家长进入,但却没有进去主动寻找孩子,直到家长急了,进去寻找才发现孩子溺水,导致错过了最佳救援时间,可以说间接导致了孩子失去生还的可能,这方面责任更是无可推卸。

我不想在这里去说一些有关游泳安全的大道理,就事论事,纵然成人也有溺水的可能性。但孩子来参加的是游泳课,而不是单纯进来玩水,且家长不能进入场所,游泳馆和教练本身就承担了照顾孩子人身安全的责任。且孩子下课后竟然没有一个人发现孩子没有出去,那么我是否可以理解,游泳馆并没有安排专人去领着孩子出馆?又或者,这个责任本该是教练的,但教练为了赶紧教下一批,所以就口头让孩子们自己出去?

又或者,孩子下课后还没来得及从水里出来,教练就已经扭头接下一批去了,完全没管这名溺亡的孩子?种种迹象表明,教练与游泳馆都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在这起事件当中,反而是家长没有任何责任,家长不断的想要进去反而被阻拦,游泳馆的行为甚至可以称得上是谋杀了。

总而言之,教练责任不可推卸,希望其能勇于承担,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四川的一个男同学游泳时不幸溺亡,涉世的游泳池应该承担次要责任,作为孩子的家长则需要承担主要责任。在经过责任的划分,相信所涉事的游泳馆处罚力度并不是特别的重一些。家长在烈日炎炎的夏天,都会考虑带着孩子去游泳馆里面进行游泳,因为想到游泳馆里面的水会更安全一些。而且能够确保孩子的安全性,但即使是带着孩子去游泳馆,作为家长也需要看管好孩子在游泳的过程中是否会发生溺亡。

在当天该名孩子去到了水域中心只有1米5的深度,可想而知,如果这个小孩子的身高还没有超过1米5,那么小孩子在游泳的过程中就一定会出现体力不支的情况。从而导致孩子会沉入水里发生溺亡,也让很多家长都表示有些痛心,毕竟孩子是在游泳馆里面游泳,还会造成孩子出现溺亡的事件。这和游泳馆的教练看管也有一定的关系,作为教练在带着孩子们一起游泳时,也应该注意好每一个孩子的动向。

很多家长认为让孩子在游泳馆里面学习游泳可以掌握自救的能力,但是发现这个小孩子在游泳馆里面不仅没有办法得到自救,反而还丢失了自己的生命。让很多家长都认为夏天就不应该让孩子去玩水,尤其是水域比较深的情况下,家长就必须要提前的和孩子说明情况。防止孩子独自前往水深的地方,也有一些小孩子在一起游泳时都会相互的攀比,自己的体力当孩子的体力不支时,孩子都会硬撑着。

不管孩子是和别人比体力,还是一味的去超越自己,都应该让孩子知道自己身体的极限。这样才能够更好的发挥自己的能力,可以一步步的突破自己。在夏天选择游泳时,也只不过是为了达到更凉快的效果,可以把游泳当成一种健身运动。

文章标签: # 游泳 # 孩子 # 游泳馆